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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酸检测造假,该如何追责?

从疫情开始,核酸检测就一直伴随着我们。而在这三年的抗疫过程中,便开设了多达12893家核酸检测机构,由于数量庞大、鱼龙混杂,就有部分核酸检测机构以核酸检测造假来谋取利益。

今年以来至少已有710家核酸检测机构被立案侦查、通报或处罚,涉及北京、安徽合肥、河北石家庄、河南许昌、内蒙古呼和浩特、云南昆明、甘肃兰州等地。由于核酸造假事件频发,不仅引起了公众对核酸检测机构的不信任,也将核酸造假的事件推上热潮,以至于公众对核酸检测机构“造假”该如何承担刑事法律责任颇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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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酸检测结果造假是否会涉及本罪的加重情节? 

答案是肯定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项下对本罪规定了几种加重量刑的情形,其中第三项规定: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某医学检验实验室的检测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对于评估疫情有着重要影响,这自然也涉及了公共安全,适用加重条款是符合法理的。

 

*如果是因为严重不负责任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核酸检测结果出现了偏差是否仍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是肯定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核酸检测机构根本没有进行对应的核酸检测,没有出具相应的检测结果,而是直接向政府部门虚报了阳性病例的存在,其行为如何判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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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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