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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吴京肖像?这家公司被判20万说起吴京,相信大家都不会陌生。作为中国知名影视男演员、电影导演,吴京创造了多个“票房神话”。其中,由他执导的现代军事战争片《战狼》曾引发广泛关注,票房与口碑齐飞。 近日,吴京与深圳市诚讯创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中山分公司相关网络侵权 责任纠纷一审文书公开。 【案件起因】 原告吴京诉称,得知被告一深圳诚讯公司与其分公司深圳诚讯公司中山分公司在“拼多多”电子销售平台上大量发布“汽车省油节油神器”、“汽车故障检测仪”等系列商品并配有原告肖像,属于直接将原告作为产品代言人进行广告宣传,销售范围极广且销量极高,极易给原告带来诸多风险,致使社会公众误解原告是其产品代言人,对原告的肖像权构成严重侵害。 原告表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名誉权和姓名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案件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该公司上述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件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深圳诚讯公司、深圳诚讯公司中山分公司未经原告同意,在其主办的拼多多店铺多次使用原告肖像进行店内产品广告展示,深圳诚讯公司、深圳诚讯公司中山分公司使用的图片系原告的个人照,照片展示了原告面部正面形象,具有高度识别性,二公司上述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深圳市诚讯创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涉案店铺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吴京经济损失20万元及公证费2000元。 【判决公示】 【普法小课堂】 不是只有明星才有肖像权,当遇到肖像权、姓名权被侵害的行为时一定要有维权意识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图源百度: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